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土资源、住建、公安、农牧、林业、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