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农田草原灌溉、城市及村镇供水、小水电、提灌站、机井、闸坝、窖(池)、水库、涝池、河堤(坝)、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水利观测、水文监测以及设施农牧业水利配套工程等。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