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输变电、通信、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