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