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