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公民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