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蚕种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省蚕种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蚕种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