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蚕种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