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蚕种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省蚕种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蚕种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