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蚕种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蚕种的科学研究,鼓励蚕种生产单位和使用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全省蚕丝业的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