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第十六条有效蚕种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蚕种冷库应当具备相应的冷藏库房、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