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第十五条有效全省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建设,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申办立项建设手续。蚕种场和蚕种冷库附近五公里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排放有毒物质、污染蚕种生产环境的砖瓦厂、农药厂、化工厂和油库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