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蚕种生产和冷藏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蚕种的需求总量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核发。

科研、教学单位从事以经营、销售为目的的蚕种生产应当申领生产许可证,但从事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蚕种生产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