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保与广告第三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整洁完好,超过批准期限和闲置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城市绿化树木和绿地;(二)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三)广告设施的声、光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