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户外广告、店名招牌、灯箱、宣传栏、指示牌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与城市总体风貌相适应。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信息公布栏或者广告栏,社区、居民小区应当设置便民信息栏。

禁止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