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整洁完好,超过批准期限和闲置的应当及时拆除。
设置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城市绿化树木和绿地;
(二)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
(三)广告设施的声、光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