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七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安全,市政公用设施出现污损、老化、损毁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保洁、修复或者更换。禁止下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挪用、损毁或者擅自挖掘、拆除、移动城市照明线路、电杆、灯具等市政公用设施;(二)擅自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摆摊、搭棚、占道作业、设置标牌、拉线栽杆;(三)擅自启闭、占用、改建、截流、堵塞、损毁给排水、供暖、供气管道、防洪、消防等设施,妨碍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