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