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三)擅自养殖、捕捞或者种植农作物;(四)擅自堵截、填埋、覆盖河道和在河道上架设桥梁、管道;(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湖)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