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用水实行统一供给、有偿使用、节约用水。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

(二)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倾倒废物以及进行挖砂采石等影响水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