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

(二)擅自侵占、封堵建筑物公共区域;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规划技术指标;

(四)擅自改造经有关部门标识的具有民族特色风貌的建筑或者重点保护的民居;

(五)在城市规划面山区域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毁坏林木、围猎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