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并在两年内进行建设。

申请宅基地或者使用现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