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节 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三)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四)不得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