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三)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

(四)不得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