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节 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三)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使用单位,未作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属于所有权人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未确定使用单位或者实际负责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