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节 生产、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销售、出租、出借、进口未经许可生产、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