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

(三)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使用单位,未作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属于所有权人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未确定使用单位或者实际负责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