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电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