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