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户不按照要求采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措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中断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