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损坏、涂改、擅自移动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堆砌、填埋、铺垫等导致电力设施埋入土中、改变电力设施填埋深度或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的。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