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易燃物、易爆物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围建、侵占线路杆塔、环网柜、配电站(所)等电力设施的。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