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浮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铺盖未采取固定措施的塑料薄膜等遮盖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谷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遮挡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