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