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并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