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并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