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予以清除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