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或者相关设计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作他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二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