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