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及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监督投诉电话、营业执照、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停车场设施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收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八)配备监控设施,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