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