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以及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