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组织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