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