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