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