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