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