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居民饲养宠物、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