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评估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的其他行为。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承接该项目的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二年的;
(三)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