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评估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的其他行为。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承接该项目的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二年的;

(三)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